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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04 15:37:36   访问次数:600

第一条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保密例外的情况。

第二条  心理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未经来访者的许可任何信息都不能外泄。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心理测评、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心理中心档案室进行保存。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及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调用以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查看和借用心理档案。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须严格保密,其使用范围仅限于专业教学、案例督导以及符合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场合。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访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例外

(一)当来访者有即刻的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倾向,心理咨询师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这种危险,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心理咨询师必须向公检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在接受公检法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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