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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守则

发布时间:2014-06-04 15:32:18   访问次数:2070

第一条  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第四条  咨询师在做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取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  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为来访者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如果咨询师认为自己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来访者咨询,咨询师可以与来访者协商中止咨询,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或医师。

第六条  咨询师在接待曾经在本中心其他咨询师处咨询过的,或由其他咨询师转介过来的来访者时,要事先阅读前任咨询师的咨询记录,做到对来访者的过去史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第七条  咨询师必须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见《浙江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详见制度8)。

第八条  咨询师必须保证自己对心理咨询工作和具体咨询个案的胜任能力,定期参加专业学习和接受督导。

第九条  来访者在咨询前应仔细填写《来访者知情同意书》和《来访者信息登记表》,咨询师应在咨询后认真填写《心理咨询个案记录表》,并做好相应的咨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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